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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8届毕业生在校户籍清户的通知
2020-05-29 14:29   审核人:

根据《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》津政办发【2013】40号规定,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、毕业2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(聘用)合同的毕业生,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,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。

经统计,2018届毕业生在校户籍大部分已迁出学校,但仍有部分毕业生集体户口滞留学校。请各学院(系)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,通知未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,尽快返校办理户籍迁出手续。至今年6月份仍未迁出学校的,我们将于7月上旬统一去派出所为其开具《户口迁移证》,然后发放给各学院负责老师。请督促借出户口页并未迁出的学生,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归还。

有关注意事项:

(1)要求学生认真核对表中的每一项个人信息,及时更正错误信息。我们将据此开具《户口迁移证》。(※学生的具体信息,将分别发给各学院负责该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。)

(2)确认名单中的学生是否都在18年正常毕业。如果有服兵役、留级、休学、退学、被开除等特殊情况,请在备注中标明。

(3)18届毕业生中是否有往年留级、休学后复学、三二分段式、四年制联合培养的学生在校户籍误报漏报的情况,若有请补充。

 

联系人:王晓华;办公室:A座104室;座机:2877-6878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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